被告人谈培才在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并为斗殴准备了凶器,被害人虽有不法侵害的行为,但其不法侵害行为不具有伤害人身的严重性和急迫性,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防卫性质。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员板着脸,语气严厉的宣读着起诉书。
    第711章 我当时被抽懵了
    “被告人谈培才,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看向坐在被告席上的谈培才。
    “听清楚了。我对罪名无异议,但是对案件事实有意义。
    我与被害人之间不是斗殴,我被对方挟持到小树林后,是对方先打的我,我没想跟他打架。我完全是为了自卫才用刀扎的他。”谈培才辩解道。
    此时的谈培才并未像其他被告人那样,精神崩溃,之前他一直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而且跟他关在一起的那帮人,听说他是捅人进来的,也没有难为他,甚至有几位多次进宫的“资深人士”,还时不时的开导他,大有一回生二回熟,以后跟着大哥保平安,收马仔的意思。
    看守所也是一个小社会,人来人往的,不断人。
    谈培才不是榆木脑袋,相反他初中毕业后就跑出来打工,见过的人和事不少,深知社会底层的潜规则,否则他也不会选择相信弹簧刀。
    对于“资深人士”的话他是一概不信的,小弟、马仔是用来干什么的,那就是新时代的炮灰。但是他不会说出来,因为有些事看破不说破比胡咧咧更有利于保护自己。
    如今上了法庭,谈培才的逻辑思维还是比较清晰的,只是心很慌。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说道。
    “被告人谈培才,被害人卫润泉等人将你挟持进小树林后,都发生了什么?”检察员问道。
    “那个叫卫润泉的上来就打我嘴巴子,连续抽了好几个,我当时都被抽懵了。后来我才知道他是在替覃雷明出气。我被打急了,掏出刀捅了他。”谈培才略显淡定的看着检察员,说道。
    “你捅被害人用的弹簧刀是哪来的?”检察员问道。
    “是我自己的,之前一直放在抽屉里。”谈培才回答道。
    “为什么你下班回家会随身携带弹簧刀?以前你也带刀上下班吗?”检察员盯着谈培才接着问道。
    坐在方轶身旁的云乔听了检察员的问话后,暗暗的撇了撇嘴,心道:带刀上下班,你以为被告人是皇上的御前带刀侍卫啊!
    “没有,以前我从来不带弹簧刀上下班。我带弹簧刀是因为覃雷明扬言要找人弄我,我是为了防身。”谈培才解释道。
    “找人弄你的‘弄’字,你怎么理解,是什么意思?”检察员问道。
    “‘弄’就是打的意思,我理解他的意思是想找人打我,收拾我。”谈培才解释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说完,看向审判席。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后,看向被告席:“被告人谈培才,被害人等三人挟持你进入小树林后,是谁先动的手?”
    “是那个被我扎的人,他左右开工打我嘴巴子。我当时整个人都懵掉了。”谈培才答道。
    “其他人有动手吗?”方轶问道。
    “没有,那两个人拿着钢管,站在一旁看着我。没动手。”谈培才回道。
    “当时你扎被害人的时候,他是什么状态?”方轶问道。
    “他打了我几个嘴巴子后,停下开始骂我,后来他又要打我,我趁着他走到近前再次打我嘴巴的时候,掏出刀扎了他。”谈培才说道。
    “从他挟持你进入小树林,到后来你扎他,大约持续了多久?你有印象吗?”方轶问道。
    “大约也有五六分钟的样子,我当时特别害怕。他们一共有三个人,除了打我的人外,另外两个人拿着钢管,在一旁看着,吓唬我。
    我是迫不得已才扎的他,如果我不扎他根本跑不掉。”谈培才解释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说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谈培才因给覃雷明排班一事,被被害人挟持,进而双方产生斗殴。
    本案中,被告人在遭到覃雷明威胁后,随身携带凶器(弹簧刀),以备不时之需,由此可见,其本身就有斗殴的目的。
    在被害人徒手对被告人进行不法侵害,扇嘴巴时,被告人却直接用刀捅伤被害人,双方均系有准备的相互伤害,双方的行为应为斗殴,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公诉人建议对被告人谈培才处以有期徒刑七年的处罚。完毕。”检察员说道。
    ……
    “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在被告人发表完自行辩护意见后,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谈培才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但是由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被告人谈培才在下班的路上,突然遭到被害人卫润泉殴打,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被告人掏出弹簧刀刺伤被害人卫润泉,其行为应属于正当防卫。
    但鉴于被害人卫润泉实施不法侵害时并未使用凶器,尚未严重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被告人谈培才却使用弹簧刀进行防卫,并致被害人卫润泉重伤,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属于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属于防卫过当,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看向公诉席。
    审判长听过双方的意见后,认为双方对被告人的罪名没有争议,争论的焦点集中在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上,有必要再让双方发表下意见。
    第712章 小绵羊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发表的观点如下:
    一、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斗殴属于互殴。
    被告人谈培才在得知覃雷明要找人弄他后,应当向公司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以平息事态,或退让回避,而谈培才不但不报告,反而积极准备工具,说明他不惧怕威胁,有一种“逞能”心态——‘你敢找人弄我,我就弄你们’,应推定其主观上具有斗殴的故意,因此,其反击行为的性质是互殴而非防卫。
    二、被告人谈培才没有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谈培才被打嘴巴属于轻微伤害,对其人身安全造成的危害并不是重大、紧迫的,不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本可以向周围群众呼救或逃跑,但其却立即掏出事先准备的弹簧刀捅对方,并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属‘事前防卫’,不具有防卫性质。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完毕。”检察员回应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说道。
    “根据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当被告人谈培才受到人身威胁后,其随身携带弹簧刀,并不是为了互殴,而是为了自卫。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不向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反而事先准备工具,说明其主观上有斗殴故意’,辩护人认为公诉人的上述意见有失偏颇。
    第一,被告人谈培才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覃雷明称要找人弄他),但尚未实际受到危害前,其准备弹簧刀的行为并不能说明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斗殴,其目的只能根据相关事实和证据来确定,而不能恣意推测。
    根据本案被告人谈培才的供述,其准备弹簧刀是为了防卫,如果覃雷明不找人弄他,他不会主动去找事对付覃雷明。
    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谈培才得知覃雷明扬言要找人弄他后,并未找人,准备与覃雷明一伙人斗殴,他也不知道覃雷明会叫多少人,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弄(打)他。
    为应对现实的威胁,以防不测,被告人事先准备防卫工具,随身携带弹簧刀,不足以表明谈培才具有与对方打架或斗殴的故意。
    根据公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谈培才是在下班路上被被害人一伙拦住,并拖进小树林进行殴打后,才反击的,而且被告人扎了被害人一刀后逃走。被告人并未主动出击,也未连续反击。
    由此可见,被告人谈培才准备工具的目的是为了防卫,而不是斗殴。本案现有事实和证据均不能表明谈培才事先准备工具是为了与被害人等人斗殴。
    第二,公力救济手段毕竟有限,即使被告人事先向公司领导或公安机关报告,也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本案中,被告人谈培才受到的威胁并非确定且重大,对方报复的时间、地点又不确定,在此种情形下,公安机关通常多为事后救济(事前根本就没办法管)。被告人不被打,公安机关恐怕也爱莫能助。
    为了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刑法》才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既然法律赋予了公民正当防卫权,当其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就应当允许其作必要的防卫准备。
    公诉机关认为,当被告人的人身安全面临威胁时,只能报告单位领导或公安机关,而不能作防卫准备,受到不法侵害时,只能呼救或逃跑,只有在呼救或逃跑无效时才能就地取材或夺取对方工具进行防卫,这一观点显然不合情理,也与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相悖。
    由上可知,本案被告人谈培才在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遭到危害前,准备防卫工具,并无不当,其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
    第三,在价值取向上,刑法应当弘扬正义,惩恶扬善。
    被告人谈培才面对覃雷明等人的恶意寻衅,事先准备防卫工具,以防不测,是自然的反应,对此不应有过度的苛求与限制。
    因此,即便在本案被告人谈培才准备弹簧刀,是为了防卫还是为了斗殴,难以界定的情况下,也应当做出有利于被告人谈培才的推定,只有这样,才能符合去恶扬善的刑法本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谈培才事先准备弹簧刀的目的是为了防卫,而不是为了斗殴。
    二、《刑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是必须达到相当的严重性时,才能进行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上述规定中的‘不法侵害’,是指非法危害他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行为人所遭受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强度,不是能否进行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而仅是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指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要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管程度轻重如何,被侵害人都可以立即实施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公诉人提到的‘事前防卫’中所谓的‘事前’,是指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开始。对已经开始且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即便其程度相当轻微,防卫人也有权采取相应的防卫行为,此种情形不属于所谓的‘事前防卫’。
    本案中,被害人卫润泉与他人结伙持械围堵谈培才,其打谈培才嘴巴的行为,表明其对谈培才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正在进行,虽然被害人的行为比较轻微,但从案发当时的情形看,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会就此罢休,不施加更为残暴的手段。”说到此处,方轶停顿下来,咽了口唾沫,湿润下干渴的嗓子。
    一旁,一言不发的云乔,心里感到异常气愤:难道被打者只能做小绵羊?只能等待公安机关的救济,不能反抗自卫?!那《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何在,说话怎么不过大脑啊,早上出来没吃药吧!
    第713章 牛鬼蛇神全出来了
    “在当时的情况下,被告人谈培才如果不反抗或迅速逃离,不排除可能会遭受更为严重的侵害。谈培才此时选择用刀扎被害人属于防卫,并不属于事前防卫。
    公诉机关认为,被害人打被告人嘴巴的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只有持凶器殴打或将人打成轻伤以上的行为才属于不法侵害,显然混淆了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限度条件的区别。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基于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防卫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换句话说,只有在判断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时,分析不法侵害的程度才有意义,不法侵害的程度只是判断防卫是否适度的一个标准,但绝非能否进行防卫的前提条件。
    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除非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可以实施无限度防卫外,对其他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防卫措施都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被告人谈培才所实施的防卫行为,已造成不法侵害人卫润泉重伤,从结果上看属于‘造成重大损害’。
    被告人谈培才所遭受的不法侵害,仅是打嘴巴,并不属于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其不应采取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措施。
    但谈培才却用弹簧刀扎被害人的前胸,给被害人造成重伤的结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依法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应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但应依法减轻处罚。完毕。”方轶回应道。
    ……
    旁听席上,彭华雁始终关注着控辩双方发表的辩护意见,虽然她不懂刑事方面的规定,但是从一个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她觉得方轶的辩护意见要比公诉人的意见更能说服她,当然这里面不排除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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