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是否需要继续讯问?”审判长看向检察员。
    “需要继续讯问。”检察员琢磨着怎么也得把问题问完:“被告人米家鸿,你是公司的董事长,又是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否会将各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给你?”
    “汇报,每个月都有,但是我只是个摆设,基本上每次都是总经理把各种报表扔在我桌上,我是个搞医药的,对报表看不太懂。
    每次我问总经理,他总说公司一切正常,不用我担心。”米家鸿回道。
    “你是否会去库房和销售部门了解情况?”检察员问道。
    “我每天忙着新配方的研发,根本没有时间去库房。只是偶尔会去销售部门,了解下市场对公司产品的反应。”米家鸿说道。
    “审判长,公诉人问完了。”检察员看向审判席。
    “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问道。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看向被告席:“被告人米家鸿,你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公司的日常事务是由你负责吗?我是指公司制度中规定的董事长负责的事务。”
    “名义上是由我负责,但是实际上这些部门是由总经理管理,不是由我实际负责。”米家鸿回答道。
    “总经理多久向你汇报一次工作?”方轶问道。
    “基本上每个月的月初,总经理都会向我汇报上个月的经营情况。”米家鸿答道。
    “公司各部门的运营,平时你会插手吗?”方轶接着问道。
    “不会。这都是总经理的工作职责,他们只认总经理,我这个董事长说话不好使。”米家鸿苦笑道。
    “你说的‘他们’是指谁?”方轶追问道。
    “就是各部门的负责人,他们都是总经理的人,我根本指挥不动。”米家鸿解释道。
    “你与总经理的关系如何?”方轶问道。
    “一般,纯工作关系,因为他是大股东委派的,我跟他不是太熟。”米家鸿回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经过一番举证质证后,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米家鸿在担任医药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期间,医药公司采用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偷税,涉嫌偷税额达七百六十多万元,占同期应纳税款额的54.62%。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鉴于被告人偷税数额达七百多万元,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公诉人建议对第一被告人医药公司处二百万元罚款,对第二被告人米家鸿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完毕。”检察员说道。
    “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偷税行为系被告人米家鸿个人利用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所实施的行为,应当由被告人米家鸿个人承担全部责任。完毕。”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是一位带着金丝眼镜,仪表堂堂的男律师。
    方轶一听,这是甩锅的节奏啊。
    ……
    “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米家鸿发表完自行辩护意见后,审判长接着说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米家鸿虽然是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但其未参与策划、组织、实施偷税的行为,不构成偷税罪,理由如下:
    本案中,被告单位医药公司将生产的部分产品隐匿,采用销售后收入不入帐的方式,偷逃增值税税款,构成偷税罪,辩护人对此没有疑义。”
    你医药公司不是想甩锅吗,我就把这个大锅给你扣上,扣的严严实实,让你翻不了身。
    “但能否据此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米家鸿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关键在于被告人米家鸿是否是该单位犯罪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因为,根据《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换句话说,在本案中,只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被有罪,并处刑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作具体规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辩护人认为,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在单位中实际行使管理职权的负责人员。
    第二,对单位具体犯罪行为负有主管责任。
    上述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既不是单位的管理人员,又与单位犯罪无直接关系,则不应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负责主管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等。
    但上述管理人员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当其在单位犯罪中起着组织、指挥、决策作用时,上述人员才能成为单位犯罪的处罚主体,对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米家鸿虽然是被告单位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米家鸿曾采用批准、授意、指挥、组织企业人员,采用“打白条”的形式,在公司帐上少列收入,偷逃税款。
    另外,多名涉案人员证实,其所作所为系受到了医药公司总经理宫兆光的授意。虽然总经理宫兆光称其是根据被告人米家鸿的安排进行的上述行为,但却未提交任何证据,因此我们认为,宫兆光所说的真实性存疑,不应成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据。
    根据医药公司的《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和领导分工,米家鸿虽然是法定代表人,但不是偷税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米家鸿在主观方面没有控制医药公司偷税的故意,在客观方面也未实施控制和决定医药公司偷税的犯罪行为。
    综上,宫兆光系实际负责公司生产、库存、销售、申报纳税的直接责任人,公司在生产产品中采取一部分不登记入库,以打白条的形式销售产品,在帐上少列收入,偷逃税款,并且在税务机关通知自查后仍拒绝缴纳税款,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应由总经理宫兆光承担,米家鸿不构成偷税罪。完毕。”方轶发表辩护意见道。
    ……
    第723章 高智商与老油条之坑人二人组
    走出法院时,陶雪红感觉浑身无力。
    “陶女士,我认为一审法院判米总缓刑证据不足,我建议上诉。”饭店的包内,方轶眼神坚定的看向陶雪红。
    “这事等下午我把老米接出来,问问老米吧。不过还是要感谢您,人只要出来了就好。”陶雪红略带犹豫的说道。
    庭审结束后不久,审判长当庭宣布了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医药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米家鸿为企业获取非法利益,违反税收法规,采取部分产品入库不登记,用白条出库,收款不入帐的手段,销售本厂生产的药品,偷逃税款人民币七百六十多万元,占同期应纳税款额的54.62%,破坏了税收征管制度,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均已构成偷税罪,应予惩处。
    在偷税的过程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米家鸿负有直接责任。在追究法人单位的同时,应一并追究直接责任人米家鸿的刑事责任。
    法院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医药公司犯偷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四十万元。
    二、被告人米家鸿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因被判缓刑,法警先将米家鸿押回看守所,待在看守所办理完毕相关的交接手续后才能释放。
    庭审结束时,正赶上中午休息,所以陶雪红只能等下午上班,看守所办完手续后再接丈夫米家鸿出来。
    不管怎么说,方轶的辩护起到了一定作用,丈夫米家鸿被法院判三缓三,不用蹲大牢,陶雪红还是挺感谢方轶的。
    她想让方轶与丈夫米家鸿见上一面,要不要上诉全由丈夫决定。说实话她心里也挺纠结的,不上诉面临三年的缓刑和八十万元的罚金,上诉吧,她心里又没底,律师费肯定又得花上一笔。
    就在方轶等人吃饭之时,医药公司的办公室内,一位姓高的董事正在与医药公司的辩护人,那位戴金丝眼镜的男律师交谈。
    “周律师,法院宣判后,判决书什么时候能下来?”高董事右手夹着香烟,靠着沙发上,翘着二郎腿问道。
    “一般来说五日内就会下判决书。”周律师微笑道。
    “嗯,上面对您的方案很满意,只是法院对公司的罚金多了些,一百四十万元,这可不是个小数目。”高董事嘬着牙花子道。
    “高董事,这已经不错了。与上面将要获得的利益相比,这点钱不值一提。尽快解决股权问题才是正事。”周律师心里比较烦高董事。
    他是大股东指派的律师,主要工作就是辅助高董事完成医药公司的股权收购。他知道高董事想在老板面前刷存在感,把上面交代的事做的漂亮些,尽量少花钱多办事,把股权收购的事办漂亮,为以后的晋升铺路。
    但是一审判下来,法院直接罚了医药公司一百四十万元,这个数字对于高董事来说有些难以接受,也仅仅是他个人难以接受而已,其实上面的人根本不在乎这点钱,在乎的是效率,毕竟这个计划已经实施了一年多了,上面不想再等了。
    这次的股权收购计划都是周律师带人设计的,高董事从头到尾只说了两句话,第一句话:这计划行吗?第二句话:上面同意了,就这么干,我就说咱们定的计划一定没问题,上面果然点头了。
    周律师心里这个气,自己辛辛苦苦想的计划,被高董事轻飘飘的一句话给定性为了集体的力量。
    其实周律师与高董事属于面和心不和,两人都想借着这次的计划捞些功绩,让上面高看自己一眼,可两人又相互掣肘,谁都不服谁。
    这两人一个高智商,精通法律,一个老油条,精通算计,这也许就是上面的用人之道吧。
    “嗯,你说的也是,那就按照你的意思,咱们加快速度。你说咱们下一步怎么弄合适?”高董事眼睛转了转,一脸真诚的看向周律师。
    周律师皱起了眉头:老油条,又想让我贡献脑细胞,哼!
    “现在节奏在咱们手里,既然法院已经判了,咱可以借着这个机会,找老米聊聊,毕竟协议在咱手里。”周律师说道。
    “是不是太急了?”高董事犹豫了下问道。
    “上面催得紧,咱们当初制定这计划,不就是想借着法院的判决压老米嘛,现在合同中的违约条款已经触发了,咱们可以动手了。”周律师眯缝着眼睛说道。
    “万一老米上诉呢?”高董事问道。
    “上诉?不用管他,一审法院都判了,二审法院改判的机会不大。这事宜早不宜迟。”周律师催促道。
    “好吧,我这两天找人跟老米聊聊这事。如果他不同意,咱们就向法院起诉。”高董事点头道。
    下午二点半的时候,陶雪红开车来到了看守所,等了片刻后,“吱呀呀”一阵酸牙的金铁摩擦之声过后,看守所的大铁门打开了,一位看守所的老警察,将胡子拉碴的老米带到了大门前。
    “老米啊,你这人就是太钢,活了大半辈子了,看开点,该变通咱得学会变通。出去后好好搞你的研究,多为人民造福。”老警察看着老米说道。
    老警察有风湿病,借着看管老米的机会,咨询了不少关于治疗风湿病的方法,用了老米的膏药后,效果挺明显,之后又给不少患风湿的同事推荐了老米的方法,那帮人照方抓药,都挺感谢老米的,所以他对老米一直不错。
    这也充分证明了一句话,是金子在哪都会发光。
    听着老警察的话,老米没有吱声,只是不住的点头,他知道老警察这是为他好。
    “行啦,走吧。你们片区有个刘警官,在警校时正好跟我徒弟是同学,回头我给他打个招呼,照顾你点。”老警察说道。
    “谢谢!谢谢您。”老米给老警察鞠了一躬。
    第724章 跟他们干!
    老米走出看守所大门后,站在门前,心里有些激动,眯着眼,深深的吸了一口气,这是他有生以来第一次真真切切的感受到“自由”,第一次觉得“自由”真是个好东西。
    他突然想起了一句话: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虽然他还没修炼到抛掉生命和爱情的境界,但是却真真的感受到了自由的珍贵。
    不远处,站在车外的树阴下的陶雪红双眼发红的看向米家鸿,眼中隐隐的有了泪花。她静静的看着铁门下的米家鸿,没有打扰他。
    老米在灼热的阳光下站了足足有一分钟,才看向陶雪红。
    方轶和云乔没有回去,继续住在酒店。晚上的时候,米家鸿夫妻在市里一家高档餐厅请方轶和云乔吃饭。
    一阵无营养的开场白后,酒菜摆上,酒过三巡菜过五味后,方轶再次提出了之前他问陶雪红的问题,要上诉吗?
    “上诉!当然要上诉,我米家鸿老老实实干了一辈子,临了成了阶下囚,凭什么?我要是真做过也就认了,可我没干啊!这不是给我扣屎盆子吗?
    这官司关乎我的名誉,必须上诉,就算是打到京城去,我也得跟他们干。要不然我出不来这口气。

章节目录


律师本色所有内容均来自互联网,肉文阁只为原作者雪映红梅的小说进行宣传。欢迎各位书友支持雪映红梅并收藏律师本色最新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