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我们一直与中石油有合作,之前帮他们建了一百多个加油站,后续又帮他们做了几十个加油站的改造工程。
    项目完工都有五六年了,但是对方就是拖着不给结算。这些年我们一直在催款,年年催款年年说在走程序,就是不给结账。今年我想给他们发一封律师函。”兰姐坐到了方轶的对面,说道。
    “只要材料齐全,有足够的证据,发律师函没问题,只是能不能催回款来……不好说。您为什么不起诉他们?”方轶道。
    “哎!这也是没办法的事,我们现在跟他们还在合作,表面上关系还可以,每年对方都会给我们结一些账,但是项目款一年押一年,我们也有点吃不消。每年我们都会跟他们确认工程量和完工情况。
    一旦起诉,我们双方就算是撕破脸了,合作肯定就别想了,他们系统内的一些工程也不会再给我们。没办法,只能先维持着,什么时候我们不跟他们合作,再起诉吧!”兰姐无奈道。
    “到现在为止对方拖欠咱们多少工程款?”方轶问道。
    “还有八个项目没结算,共计六千多万吧!具体数目一会儿我让会计跟你核对,材料都在财务部。”兰姐道。
    “欠这么多钱?”方轶惊讶道。
    要是企业账户上没钱拖着不给,也能理解,那么大的央企欠钱不给,就有点步摇碧莲啦!实在让方轶想不通。
    “这还多啊!有个给他们提供管道和配件的供应商,被拖欠了一个多亿的材料款,还不是照样每年给他们供货,每年求爷爷告奶奶的结回一点款子,还得感激人家的大恩大德。”兰姐不以为然道。
    “嗯,都不容易。”方轶还能说什么呢,民企不容易,做实业的民企更不容易。
    不一会儿,财务主管走了进来,将律师函所需的材料的复印件给了方轶一份,与方轶确认完具体工程款项数额后,财务主管离开了办公室。
    “兄弟,钱琳琳你还记得吗?”兰姐微笑道。
    “钱琳琳?好像有点印象,他老公是不是叫曹月山。”方轶想了想到。
    他真不是装糊涂,钱琳琳老公曹月山的案子都过去好久了,方轶早就忘的一干二净了。
    今天听兰姐一说,方轶突然想起来,好像钱琳琳还差自己二十万的律师费呢,不过当时只是口头协议,无凭无据的,后来又托兰姐带话说缓一缓再给,这事就搁下了,方轶知道这钱遥遥无期了,只当没有发生过。
    “对!之前我们跟老曹合作了一个项目,分红的时候我跟他提出来差你二十万律师费没给,老曹还有点不乐意呢,后来我跟他说,做人要言而有信。
    最后是我强行从他的分成中扣下了二十万,逼他给的律师费。这种人太不地道了,当初你要不是看我的面子,能办他的案子嘛,现在过了河就想拆桥,哪有这么便宜的事。
    他这钱要是真不给,姐姐我的脸上都无光。”兰姐义愤填膺道。
    “兰姐,别因为我的事坏了你们双方的合作,伤了和气就不好了。”方轶急忙规劝道。
    “放心吧,就老曹那点势力,他不敢跟我扎刺。二十万律师费我都给你准备好了。”说着,兰姐拿出钥匙,从书柜下面的柜子里拿出一个皮包,递给了方轶。
    “兰姐,谢啦!”方轶有点小激动,那可是二十万呢,他做律师一年才能赚多少钱啊!
    “客气啥,放心吧,跟姐合作,绝对不能让你吃亏!”兰姐大咧咧道。
    方轶从盛丰集团出来后,直接去了银行,将二十万现金存了进去。下午回到律所,方轶开始起草律师函。
    快下班前,华连成团队的那位长得胖乎乎的赵律师突然找到了他,问他这两天是否方便,想向他请教个刑事案子。
    第387章 一个狠毒的计划
    之前方轶跟着万可法去参加华连成团队的投毒案研讨会,方轶的意见与赵律师完全相反,当时赵律师嘴上虽然不说,但是心里却不服气。
    其实这也正常,案子尚未开庭,谁都不知道最后的判决结果,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文人相轻那一套早已渗入了骨髓,自信也是有的,不见棺材肯定是不落泪的,不撞南墙也不会回头。更有甚者,即便见了棺材,撞了南墙也不会反省。
    后来赵律师去开庭,按照自己的辩护方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可最后的判决结果却打了他的脸,法官的判决理由与方轶的意见不谋而合,这让他不得不对方轶另眼相看。
    后来赵律师查了下方轶的简历,这一查才知道,原来万可法团队新进的中年男律师在本地成功代理过很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媒体上也多有报道。
    这次他又接了一个刑事案件,团队内部的几个律师意见不一,他也有点拿不定主意,所以打算找方轶请教下。
    方轶对于这种内部合作并不排斥,相反他觉得可以借助案件研讨的机会开阔眼界,多认识些做刑事的同行,有时候闭门造车还真不如相互探讨,说不定能碰撞出新的想法。
    当然研讨会也有真有假,有几次方轶参加所内同事召集的案件研讨会,发现不对味儿,在座的全是这个领导那个领导,都是一帮外行,所谓的研讨会不过是拉人头拍马屁,一堆的假大空,听着让人脑仁疼。
    还有几次研讨会,律师说不上两句话,便有人上来开始推销产品,什么律师专用水杯、律师专用皮带,律师专用公文包,律师专用名片夹,好像律师要是不用他家的产品,出门都不好意思跟别人打招呼,说自己是律师似的。方轶真想问下,有没有律师专用擦屁股纸。
    此后再有类似研讨会,方轶一概婉拒。不过像赵律师这样的同行组织的案件研讨会,他还是很愿意参加的,因为知根知底。
    这次的案件研讨会不像上次,是赵律师私下里组织的,参会人员也仅有三个,赵律师、高律师(之前研讨会方轶见过),还有方轶,时间是次日下午二点半,案件材料电子版已经发到了方轶的电子邮箱。
    上午,方轶将兰姐交代的律师函发了出去,下午二点半他准时到了楼上赵律师预定的会议室。
    昨天晚上无事,方轶将赵律师发来的案件材料看了一遍,查了很长时间的资料,直到凌晨才躺下。虽然仅仅是案件研讨,不是开庭,但是方轶对待案件的态度都是一样的严谨,该查的该看的,一样都不能少。
    方轶走进会议室时,赵律师和高律师正在整理案卷材料。
    “方律师,快坐。咱们马上开始。前天我去看守所会见,把案情又了解了下,下面我先介绍下案件的事实部分……”赵律师见方轶进门,说道。
    赵律师邀请方轶一起讨论的刑事案件是一件交通肇事案,而该案又与一般的交通肇事案有些区别。案发经过是这样的……
    今年夏天的时候,被告人曾宇应邀去县里的同事家做客,吃过晚饭后,大约八点多曾宇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
    当行驶到邻村时,曾宇突然感觉有个小虫子飞进了眼中,随手一抹眼睛,车把晃了一下,再睁开眼睛时,他发现电动自行车向着右侧路边一个提着大口袋向前走的行人撞去。
    此时的曾宇再想刹车已经来不及了,车速又比较快,“嘭”的一声,电动自行车将提着大口袋靠右侧向前走的行人撞到了路中间,对方手中的大口袋也飞了出去,落在了对面的车道上,大口袋落地后从里掉出了几个塑料瓶。
    与此同时,曾宇连人带车也倒在了地上,摔的他直咧嘴,缓了一会,他才起来,但是他并未去查看被撞人的情况,而是先扶起了自己的电动自行车。
    听着被撞倒的路人躺在路中央“哎呦、哎呦”的叫着,曾宇心慌了,他没有报警。
    曾宇常听人说,开车撞了人不怕,最怕的是将人撞的半死不活的,到时候妖二零急救车把被撞的一方往医院的icu里一送,那钱就花吧,就算是家里有金山银山也得花穷了。
    曾宇家不富裕,又刚在县里买了楼房,每个月的房贷就占去了家庭收入的一半,这要是再支付伤者的医药费……,他不敢再往下想,一个狠毒的计划浮现在了他的脑海中:此时天很黑又没有路灯,如果对面有车过来撞死躺在地上的伤者,说不定自己可以躲过一劫,反正人不是自己撞死的,死了总比送icu强。
    所以在事故发生后,曾宇没有走,而是躲在路边等着,五分钟后,果然从对面的远方射过来两道车灯,很快对面的车子驶近了,就听“嘭”的一声,紧跟着对面的小轿车来了个急刹车,打着双闪停在了路上。
    此时的曾宇心中一惊,心脏咚咚咚的跳成了一个,他没想到自己的计划真的实现了,就在他心脏狂跳之际小轿车上走下来一个男人,左右看了看,然后冲着他喊道:“兄弟,你刚才看到什么东西没?”
    “没……没有。”曾宇说完,惊慌失措的骑上电动自行车离开了现场。
    由于天黑,那男人没看到他的表情,见到车下有个大口袋,里面有些塑料瓶,以为刚才是撞在了口袋上,便一边咒骂乱扔杂物的王八蛋,一边将大口袋扯了出来,扔在了路边。
    上车后,男人的女朋友问他撞到了什么,男人回答是个装塑料瓶的大口袋,并连声说晦气,随后发动车子准备离开,可车子怎么也开不动,于是便倒车。
    可就在此时,他的女朋友一声尖叫,冲他喊车前面倒着个人,男人一惊立刻下车查看,在前车灯的照耀下,公路上躺着一个满脸是血的男人,头还在动,证明没死。男人和女朋友立刻拿出电话报警,拨打急救电话。
    当警察和医生赶到现场时地上被撞之人已经没了气息。后来经尸检,法医发现死者有两处伤,其中一处伤不是肇事车辆撞的,被害人应该被撞过两次,随后公安机关在事发路段发现了电动车的碎片。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取了相关路段的监控录像,发现曾宇的嫌疑最大,随后在他家中发现了那辆电动自行车,见事情败露,曾宇很快便交代了事发经过。
    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宇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轿车驾驶员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无责任。
    第388章 为什么?理由呢?
    “我昨天去事发现场看过了,与案卷记录的一致。道路呈南北走向,沥青路面,道路中心漆划黄虚线,边白实线,属于机非混合道,公路两边没有路灯,标志、标线齐全。
    案发后,被告人曾宇的家属东拼西凑支付了赔偿款人民币八万五千元。这就是案件的全部事实情况。”赵律师介绍道。
    “哎!良心丧于困境,如果曾宇家没有房贷,没有孩子上学的压力,曾宇可能也不至于有邪念。据说被害人家里也不怎么样,否则也不会靠捡废品度日。
    一场车祸毁了两个家庭。”高律师感叹道。
    “我和高律师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为曾宇提供辩护,但是现在我们的意见不是太一致,想听听您的意见。”赵律师看向方轶道。
    “检察院那边怎么说?”方轶看向赵律师和高律师。
    “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曾宇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我也认为曾宇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但是高律师与我的意见相反。
    我暂时想的不是很透彻,所以想跟您一起探讨下,看看能不能碰出思路来。”赵律师道。
    “我先谈谈我的看法。我认为,检察院指控曾宇逃逸致人死亡理由不能成立,曾宇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被告人曾宇不逃逸,被害人也会死亡。
    因为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必须具备离开事故现场这一客观要件,而被告人曾宇在发生第一次事故后并没有立刻离开事故现场,被害人也未死亡。
    被害人是被轿车撞后死亡的,因此,本案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后逃逸。”高律师道。
    说完后,高律师和赵律师看向方轶,等他开口,发表意见。
    “之前赵律师把案卷已经发给我了,首先交警认定曾宇负主要责任,这个现在是无法更改的。其次,根据尸检报告和曾宇的供述,他确实撞了人,即便当时没死,也是重伤,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说,曾宇构成交通肇事罪,不知道您二位是否同意我的看法?”方轶说完,看向赵、高二人。
    “嗯,曾宇构成交通肇事罪我们不否认。高律师和我争议的焦点是曾宇算不算是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个焦点问题对曾宇很关键。”赵律师道。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仅仅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害人的死亡与曾宇没有关系,则被告人曾宇适用第一档刑期应该在三年以下;如果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那么就要适用第二档次刑期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肇事逃逸并且导致被害人死亡,曾宇就要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了。
    我们想听听您的意见。”高律师道。
    “昨天晚上在看案件材料的时候,我也在想同样的问题。我认为,被告人曾宇构成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方轶道。
    “为什么?理由呢?”高律师立刻坐直了身体,盯着方轶问道。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我理解,‘交通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的基础是未履行报警、保护现场等义务;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基础为未履行救助义务。
    根据上述《解释》,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和客观条件,我归纳为四个:
    一、肇事者的救助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肇事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由此可见,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报警并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理,是肇事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除此以外,肇事者还有救助义务。
    从本案的案卷材料看,被告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发生碰撞,将被害人撞倒在路中间,同时被告人曾宇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随后被告人扶起电动自行车。
    此时虽然正值夜里,但该路段来往车辆还是不少的,毕竟是去县里的主路,被告人曾宇完全有机会将被害人搬到路边或者打电话呼救,又或者拦阻过往车辆施救,但其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
    由此可见,被告人知道自己撞了人,且当时具有救助能力。
    二、被告人逃逸,未履行救助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常见的情况大体上有三种:
    第一种情况是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的受伤结果不管不问,逃离现场,致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该种情况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二种情况是肇事者将被害人送往医院,但是在履行救助义务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肇事者逃走,被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这种情况一般只能认定肇事者交通肇事逃逸,而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三种情况是肇事者将受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造成严重残疾的,该种情况按照上述《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案比较特殊,被告人曾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并未马上离开现场,而在后车发生第二次事故后,隐瞒身份逃离现场,曾宇的行为是否算逃逸,确实不好认定。
    我认为,是否构成逃逸,不应机械的理解,还应根据被告人曾宇的主观目的和社会危害性进行评判。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情形下,逃逸表现为逃离现场,但现实中“逃跑”的手段与形式也是多种多样,主要问题仍在于是否逃避法律的追究。
    司法实践中,在事故现场躲藏、在现场谎称不是肇事者或者虽在现场但指使、同意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其最终目的是隐瞒肇事者身份、逃避法律的追究,仍然可以构成“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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